綜合來看,《紅木》國標的弊端,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:
一是樹種選定的局限性。國標中所列33種樹種,主要是依據當時民間存在、市場上流通的以及故宮里藏存的明清家具所用材。但實際上,有些材質不錯的材料以及一些新樹種,都因當時存量較少而沒有收錄。同時,現有的33種材料,如今已有許多瀕臨消失、無材可用,而后來新發現的并且已被廣泛使用的許多替代型木材,卻又無緣列入國標,領其屬于“紅木”之身份證明。
二是表述的不嚴謹。《紅木》國標中有一段不夠嚴謹的表述:“此外,上述5屬中本標準未列入的其他樹種的心材,其密度、結構和材色符合本標準的也可稱為紅木。”這段話的表述,給人的感覺,是對紅木的樹種定而未定,留下了缺口,也為后來市場上許多牽強附會地“攀高枝”而亂稱“紅木”的現象留下了遺患。
三是鑒定上的難度。國標的目的是規范市場,但由于樹種鑒定上的難度,使其規范市場的功能難以徹底。比如紅酸枝類包含了老撾紅酸枝、緬甸白酸枝和花枝三種樹種,這三種樹種的原料售價相差懸殊,但又都可稱為“紅酸枝”。而我國現行的鑒定條件又很難鑒定到樹種,鑒定機構也不允許出具樹種鑒定報告,因此,這就給了一些廠商混搭材料、瞞天過海而牟取暴利的可乘之機。
以上只是列舉國標較為典型的不足,其它的,還有許多行家講了許多國標有待改進之處,此處不一一列舉。一個標準的制定,不可能做到涵蓋古今之面面俱到,出現一些問題在所難免,我們當然不是站在現在的立場來吹毛求疵。但既然提到國標修訂的話題,還是要清楚其之所以需要修訂之原因的。國標的許多問題,與它后來對市場的正面影響一樣,原本都是當時的制定者們之所難以預料的。